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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税收政策解读
一、 增 值 税:
1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(按季纳税9万元),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,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。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)
2、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规定标准的纳税人,为小规模纳税人。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为3%。( 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财税﹝2011﹞111号)
二、 企业所得税:
1、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,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,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,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。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,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至50万元(含50万元)之间,其所得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5年12月15日令第512号)
三、 个人所得税:
1、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,不征收企业所得税。(国税函2001年01月17日〔2001〕84号)
四、 城 建 税:
1、 上海市区缴纳增值税的7%、郊区缴纳增值税的5%。(上海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)
五、 教育费附加:
1、 缴纳增值税的3%。(沪税地[1993]79号)
六、 地方教育费附加:
1、 缴纳增值税的2% (沪府发〔2011〕2号)
(扶持政策依政府规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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